问题 | 股权恶意转让后可以打撤销权纠纷官司吗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一、股权恶意转让后可以打撤销权纠纷官司吗 股东恶意转移股权,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侵害的,侵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股权转让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股权恶意转让后能打撤销权纠纷官司吗 若出现股东蓄意将股权悄然转让给他人,从而给债权人的权益带来了损害的情况,间接侵权方即债权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条文,向法院递交起诉书,申请撤销该次股权转让之行为。 首先,根据国家法律,当债务人以极其不公平、不合理的价格转让其财产、又或者以极不公平、不合理的价格接受他人的财产作为担保方式,以及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时,这些举动均影响到了债权人的正常债权实现,而如果债务人的相对人(指股权、债券转让受让方)在事发之时已经知晓或本应知晓这些情况的话,那么,债权人便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这些行为。 其次,提起诉讼须满足以下几项基本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此次争议案情有着直接经济或责任关联的个人、公司和其他相关产权实体; (2)作为被告的相对人必须明确; (3)诉讼请求需要具有针对性且具备可行的事实、理由支持; (4)该诉讼事项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当地法院的管辖权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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