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构成贪污罪的举证责任在谁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一、构成贪污罪的举证责任在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三百八十三条之明确要求,贪污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 公诉机关需提供充足且确凿的证据以证实被告人为贪污罪的实施者,并根据案件具体情节的轻重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公诉请求。 若被告方被指控贪污金额较大或者涉及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公诉机关则需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此类情节确实存在。 若被告方被指控贪污金额极为庞大或者涉及其他极其严重的情节,公诉机关不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情节的真实性,还可能需要提供证据以证明贪污行为给国家及人民带来的特别重大损失。 当被告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时,公诉机关需提供证据以充分说明犯罪情节以及其他相关情况,便于人民法院做出决定——是否自被告方死刑缓期执行二周年期限届满之日起,依法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同时实行终身监禁,且不得予以减刑、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构成贪污罪应具备的条件有什么 构成本罪须符合下列必要要件: 1.作为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公职人员。 这一范畴涵盖了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构、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的一切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时还包括那些在这些部门中行使特定权限并承担特定职责的人员。 2.本罪所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公共财货。 这里的“公共财产”特指国有财产、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济困与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公益捐赠或专项基金的财产。 3.从主观方面分析,本罪的实施者必须存在着非法占有的故意。 4.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侵吞、盗取、诈骗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来占据、获取公共财物等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三百八十三条之明确要求,贪污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 公诉机关需提供充足且确凿的证据以证实被告人为贪污罪的实施者,并根据案件具体情节的轻重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公诉请求。 若被告方被指控贪污金额较大或者涉及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公诉机关则需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此类情节确实存在。 若被告方被指控贪污金额极为庞大或者涉及其他极其严重的情节,公诉机关不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情节的真实性,还可能需要提供证据以证明贪污行为给国家及人民带来的特别重大损失。 当被告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时,公诉机关需提供证据以充分说明犯罪情节以及其他相关情况,便于人民法院做出决定——是否自被告方死刑缓期执行二周年期限届满之日起,依法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同时实行终身监禁,且不得予以减刑、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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