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哪些规定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合同 |
解答 |
一、《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对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设置做出了如下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第一,若劳动合同期届满不足一年的话,试用期不应超过一个月。 第二,如果劳动合同期限跨越一年但不满三年,那么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 第三,当劳动合同属于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时,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双方只允许针对唯一的一份劳动合同进行一次试用期的协商与设定。 第五,以特定工作任务完成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三个月的情况下,均不被允许添加试用期的条款。 第六,试用期应明确包含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而非纯粹的附加条件或期限。 假如劳动合同仅仅是简单地约定了试用期,那么这份合约中的试用期将不能实际存在,并且该期限将被视为整个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试用期有什么规定 自劳动者开始提供劳务之日起的一个月之内,如果劳动者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对该情况进行书面通知,以此来结束双方之间的劳动雇佣关系,并且无需就此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赔偿,不过,对于在此期间内实际履行了用人单位任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向其支付工资。 当劳动者自开始提供劳务之日起的一个月之后至一年之内,若用人单位仍然未能与其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则按照我国现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并在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时与之再进行商议。 若劳动者同样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需通知终止劳动雇佣关系,并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 自劳动者开始提供劳务之日起满一年而尚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际,我们将视为从劳动者开始提供劳务之日起满一年的那一天起,用人单位已经与该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此做了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对于短期劳动合同(即合同期不满一年时),我们不能设置超过一个月的试用期;对于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的上限是两个月;对于三年及以上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则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之间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需注意,如果员工所签的是针对特定工作任务而设立的短期劳动合同(即三个月以内者),则无需设置试用期。此外,试用期应被视为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单独约定试用期的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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