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哪些情况下可以提起财产诉讼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离婚后哪些情况下可以提起财产诉讼 我国司法明文规定离婚分为两种方式,一为登记离婚,二为诉诸法院之离婚。 然而在通过登记离婚完成婚姻程序之后,仍有诸多情况可供当事人寻求法律支持来解决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经由登记离婚达成的协议中或许会遗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等额分割; 其次,对于已经完成书面离婚的夫妻而言,如有一方未能履行原先对财产分割所作出的承诺,便可据此提起诉讼; 再者,如有一方向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后又心生反悔,意图改变或者甚至取消原先关于财产分配的协议,也同样有权利提起诉讼; 最后,若在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发现配偶存在私藏、转移、变卖、破坏财产或者制造虚假债务侵占财产等错误行为,则有权要求重新分割双方共有的财产,或者依法处理相关的债务纠纷。 相对应地,如果经过诉讼途径完成的离婚过程中,某些夫妻共同财产仍未得到恰当权衡和处置,那么当事人同样有权通过再次发起财产诉讼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后哪些方法可以要回抚养权 在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之后的任何阶段上,若发现有利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条件无法实现或者双方抚养能力出现显著改变时,任一配偶皆可主张变更其对子女的抚养权力。 子女抚养权的变更,首选方式为先由父母双方进行友好磋商、共同决定; 如协商未果,则需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以寻求司法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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