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法院如何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法院如何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公安部门在依法扣留犯罪嫌疑人之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必须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的审查申请和授权批准逮捕请求。 然而,在若干特定情形下,此等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相应延长至四个工作日。 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审查批准逮捕书后,人民检察院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逮捕或者不同意逮捕的最终决策。 若得到人民检察院的否定性答复,公安部门应立即释放相关嫌疑人,并将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倘若需要继续进行侦查工作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相关条件,公安部门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根据第九十九条的具体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部门应对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享有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合法权益。 综合以上所述,在刑事拘留案件中,公安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而人民检察院也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决定。 如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部门应立即释放嫌疑人。 若需继续展开侦查工作,则应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与此同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同样享有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法院多久开庭 在刑事案件中,从决定对嫌疑人行拘役至法院正式开设庭审为止,拘留期不得超出三十七日之限,而侦查期间的羁押期限通常不得超越两个月期限,但若遇案情极为复杂之情况则有可能予以适当延长。 其次,检方审查起诉的时间限制为一个月,同样,若面临复杂状况,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延长期限。 最后,对于公安机关侦查完毕的案件,必须确保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且充足,同时还需撰写起诉意见书,将相关案卷资料及证据一并移交至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刑事拘留的期限为37天。 但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拘留期限为1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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