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证夫妻更名离婚怎么判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房产证夫妻更名离婚怎么判 若在离婚的过程中,配偶双方需变更房产证上的姓名,进而实现房产所有权的流转,这往往牵涉到了夫妻间共有财产的划分事宜。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夫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尤其是房产,皆视为夫妻共有的财富,应由夫妻共同享有。 在实践操作层面,若双方能就此达成共识,可自主选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证上的姓名从一方更改为另一方或双方的姓名。 然而,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则可能需要借助于法院的裁决来解决这一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以及所有权归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三种处理方式:首先,若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愿意以竞价方式获取,应当予以批准; 其次,若仅有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则应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该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 最后,若双方均未主张房屋所有权,则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然后将所得款项进行分割。 因此,若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无法就房产的归属与价值达成一致,便可依照上述法律程序寻求解决之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房产证夫妻能只登记一方吗 夫妻在购买房产时,其产权证书完全可以仅标注其中一人之姓名。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对房产证登记时的署名人数量做出任何限制性规定。在此前提下,当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的某一时期内购置房屋,若双方未能就此问题达成明确一致或无法提供确切有效的凭据以证实购房款项全部源于个人支付的,即便房产证上仅填写配偶一方的姓名,抑或是只设定在一人名下,仍可被视为属于夫妻二人之间的共同财产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进行离婚程序的全过程中,如果夫妻双方向改变房产证书上的名字以实现房产所有权的转移,那么这就涉及到了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房产将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假如夫妻双方能够顺利地达成共识,那么他们可以自行选择合适的途径去完成房产的过户手续;然而,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的话,最后的手段就是诉诸于法律,请求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法院通常会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出价,以此来确定房屋的归属;其次,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者是将房产进行公开拍卖,然后再按照各自的份额来分割拍卖所得的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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