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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取保候审押金条丢失怎么办
分类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解答

一、取保候审押金条丢失怎么办

若您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慎遗失了押金条,请务必第一时间主动联系负责实施该项取保候审措施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详细阐述这一情况,同时递交一份正式的书面申请,请求重新办理相应的手续。一般来说,他们将对此事予以登记核实,然后重新开具相关的证明文件。在此,我们提醒您,保持与相关部门的有效沟通和协作至关重要,以防对后续的法律程序造成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怎么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均可依法行使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决策;

若拒绝变更强制措施,则需向申请人阐明拒绝原因。

取保候审乃相关机构对特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短期羁押替代措施。

对于适宜逮捕之人犯而言,只要其存在严重疾病、尚未分娩的孕妇或者仍在哺乳期的婴幼儿,亦或是刑罚较轻者,皆可采纳取保候审之措施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押金公安给退吗

关于取保候审押金退还的问题,当具备了相应的法定条件后,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有义务将其予以返还。然而,若被取保候审者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能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干扰证人作证等行为,那么他们在取保候审结束之后,便无法凭借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前往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值得注意的是,若出现此类违规行为,可能会导致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被没收。若您对于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持有异议,可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若您在取保候审期间遗失押金条,请立即联系实施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详细说明情况并提交书面申请,请求重办手续。他们将核实后重新开具证明文件。请务必保持与相关部门的有效沟通,避免对后续法律程序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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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21: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