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外执行是什么罪名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监外执行是什么罪名 监外执行不是罪行名称,而是一种刑事处罚执行方式。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特定法定情况不能在羁押场所服刑,依法可监外执行。通常患重病需就医、孕期哺乳期女性、生活无法自理且不危害社会安全的罪犯可获监外执行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缓刑和监外执行有何区别?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缓刑考验期内若遵守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区别在于:适用对象不同,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监外执行适用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等情形的罪犯。决定机关不同,缓刑由法院作出;监外执行一般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考验期限不同,缓刑有明确的考验期;监外执行无固定考验期。执行场所不同,缓刑在社区等场所;监外执行主要在监外特定场所。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二是罪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三是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同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需经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在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对罪犯的身体状况进行严格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条件。且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监外执行不是罪名,而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定的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看守所等羁押场所执行刑罚,而依法采取在监外执行刑罚的措施。常见的可以监外执行的情形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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