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诈骗案立案后警方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一、诈骗案立案后警方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关于诈骗案件立案后警方处理流程的详细介绍 以下为公安机关在处理诈骗案件时的基本操作程序: 首先,公安机关必须依据其管辖范围,迅速审核各类关于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自首等相关信息,一旦发现存在犯罪事实并须追究刑事责任者,应立即展开立案调查工作。 其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应对已完成立案程序的刑事案件进行全面且深入的侦查,此过程中需收集、调取各种关于犯罪嫌疑人罪或非罪、罪轻或罪重的对证材料。对那些确为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人员可依法实施先行拘留,同时对于符合逮捕标准的罪犯,公安机关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全面逮捕。 最后,对于诈骗罪这个特殊犯罪类型,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有权依法采取一系列强制性手段,如对涉案人员进行刑事拘留,对于达到逮捕条件的罪犯则必须依法展开逮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侦查的一般要求】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条依法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 第一百一十八条移送技术调查、侦查证据材料的,应当附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技术调查、侦查证据材料清单和有关说明材料。 移送采用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应当制作新的存储介质,并附制作说明,写明原始证据材料、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等信息,由制作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一百二十条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 当庭调查技术调查、侦查证据材料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庭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技术调查、侦查措施使用的技术设备、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二、诈骗案立案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全球公认的法律定义,诈骗罪系指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运用虚假信息甚至隐瞒真相等手段,获取数额较大的公共或者私人财产的严重行为。 众所周知,此种犯罪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行为人出于不良意图进行欺诈行动,使得受害者对其真实性产生误解,进而在这种错误认知下处分了自己的资产,促使行骗者借机获取财产,从而给受害者带来严重的物质损害后果。 然而,要判定是否构成诈骗罪,必须满足特定的金额要求或特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当诈骗公私财物的价值处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之间、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以及五十万元之上时,应分别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可依据当地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情况,在以上规定的金额区间内,共同研究制定本地区实际执行的具体金额标准,并将结果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三、诈骗案立案前已全部退还能认定吗 在涉及到诈骗犯罪事例的司法程序中,对于在案发尚未立案之前便已全额归还所骗取财物的情形,虽然在对被告人进行量刑时会加以考虑,但是并不能简单地取消对其诈欺行为的认定。众所周知,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只要诈骗公私财产的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即可构成犯罪。尽管在立案之前已经将所有款项如数归还,但是犯罪行为已经实际发生,而这种积极的退赃行为只能作为减轻处罚的一个酌定情节。若诈骗行为的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能够及时退还赃物,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那么也存在着不被认定为犯罪的可能性。然而,最终是否被认定为犯罪,需要全面考虑诈骗的手法、涉案金额、受害人身份以及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等多个方面的因素。总而言之,在案发尚未立案之前便已全额归还所骗取财物并非是绝对的无罪判定条件,而是对整个事例处理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众多因素之一。 诈骗案件立案后,公安机关会依据管辖范围审核报案、控告等信息,发现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立即立案调查。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全面深入侦查,收集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可依法拘留或逮捕。针对诈骗罪,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性手段,如刑事拘留和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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