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借钱股东不还怎么办 |
分类 | 债权债务-欠款追讨 |
解答 |
一、公司借钱股东不还怎么办 若贵司之股东滥用其作为股东所拥有的权力,譬如擅自将本应属于公司的资金转入其私人账户且未履行相应的偿债义务,从而致使公司陷入无法清偿债务的困境,那么,债权人有权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明确规定,向该滥权股东提出追索请求,使其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在此过程中,债权人务必积极搜集相关证据,诸如股东资金转移的详细记录以及公司财务报告等资料,以期在法律诉讼环节能够充分证实股东的不当行为确属滥用股东权力,进而成功地向股东追讨公司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借钱老板要担保怎么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明文规定,机关法人一般不得担任保证人,除非是经由国务院特许并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实施再贷款行为。此外,以公共利益为宗旨的非盈利性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亦不得担任保证人。当涉及到企业借贷时,若企业主(作为机关法人或非盈利性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需为其企业提供担保,依照上述法律条款,企业主无法直接担任保证人。然而,企业主可设立专门的担保机构,或者采用其他合法的担保形式为企业债务提供保障,前提是这些方式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若企业主仍坚持亲自提供担保,则可能需要寻求其他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担保问题。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我们强烈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便寻找到合法且有效的解决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三、公司借钱老板要担保吗 在探讨公司在借款行为中是否需要老板担保这个问题上,答案并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通常来讲,作为独立享有法律人格的法人组织,公司有其自身的财产可供用于偿还所负担的债务。然而,如若借款人提出了由公司主管或核心人物提供担保的要求,并且符合相关司法法规的规定,那么这种附加的额外保障方式,显然能够使借款人更加安心。除此之外,如果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出于自愿,愿意为公司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那么这样的做法同样是被法律所认可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并没有强制性地要求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必须为公司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这主要取决于诸多复杂的因素,例如交易习惯、双方的协商结果、借款的数额大小以及公司的信誉状况等等。总的来说,从法律层面来看,公司在借款过程中,其高层管理人员是否需要提供担保,并不是一个必然的结果,而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各方当事人的意愿来做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若股东滥用权力,如擅自转移公司资金且未偿债,导致公司无法偿债,债权人可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向滥权股东追索,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需积极搜集证据,如资金转移记录、财务报告等,以在法律诉讼中证明股东滥用权力,成功追讨公司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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