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资数额达到多少要交税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集资数额达到多少要交税 集资收益是否缴税及标准受多因素影响,如集资法律性质、用途、收入水平等。个人合法集资收益若属综合所得,年度终了要以总收入减基本费用等扣除项目后的剩余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税率计算纳税额。企业集资所得算入总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扣除不征税等收入和扣除项目、往年亏损部分后的剩余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二、集资诈骗对象是否需要不特定的证据 对于集资诈骗行为而言,判断其犯罪构成中的一个关键要素便是涉案集资对象是否具有非特定性特点。在实际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必须有充足的证据用以论证集资对象的属性定位。通常情况下,评估集资对象的非特定性,需要全方位地审视各种相关因素,例如涉及到集资的宣传策略及其效果、主事者募资的途径以及参与集资的人员构成等等。若通过公开方式进行广泛宣传,面向社会范围内众多不确定的人群进行集资,那么一般情况下我们便可以将此种情形视为集资对象的非特定性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集资诈骗对象是否需要不特定条件 在集资诈骗犯罪过程中,受害者往往具有非特定性的特征。集资诈骗系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最终目的,利用欺诈手段进行非法集资之违法行为。此处所说的“非特定性”,主要体现在受害者并非预先确定且具针对性的人群,而是面向全社会范围内的民众大肆吸纳资金。正是由于此类特性,使得集资诈骗所引发的社会风险与危害程度均有所增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集资诈骗罪行的确立与判定,也将充分考量到这一关键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集资所得是否交税以及交税的额度,取决于集资的性质、用途以及个人或企业的整体收入情况等多种因素。 一般来说,如果是个人通过合法的集资活动获得收益,纳入综合所得的,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纳税。 如果是企业集资所得,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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