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能否自诉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一、强奸罪能否自诉 强奸罪的自诉方式探讨 在这里明确表示,强奸案件属涉公诉性质案情,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之后,依据法律之规范,理应交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而无法实施私下和解,但受害者或其近亲属仍有权利提出请求予以谅解。 另外,自诉事件作为强制措施之一,仅针对告知方才给予审理的案件,因此,强奸罪行已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一旦发现此类事件便将立即展开严厉的侦查与惩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强奸罪能否判缓刑 强奸罪能否予以缓期执行,这主要取决于各个具体案件中所涉及到的详细情况以及被告人在后续审判过程中的认罪态度与诚意。 根据我们国家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若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有真诚的悔过之心并表示决心不再重蹈覆辙,同时宣告缓期执行也不会给其周边社区带来任何负面的重大影响,这样的犯罪分子是有可能获准缓期执行的。 然而,强奸罪通常被视为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特别是当涉及到未成年受害者或存在暴力手段时,法院往往会慎重考虑,不会轻易地做出缓期执行的判决。因此,是否能够给予缓期执行,还需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强奸罪能否要求精神抚慰金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针对强奸罪案件的受害人,他们是有权利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 另外,在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受害方也被赋予了权利,得以向被告人索取因犯罪行为而实际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及其带来的精神创伤的补偿。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的第一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裁定,应当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一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应由公安部门处理,无法私下和解。但受害者或其近亲属可提出谅解请求。自诉事件仅针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强奸罪行严重,一经发现将立即严厉侦查与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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