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可以要求换法院么 |
分类 | 诉讼仲裁-诉讼管辖 |
解答 |
一、民事诉讼可以要求换法院么 若现在审理案件的机构缺乏管辖权规定,那么您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以更换审理机关;然而,倘若仅仅因为您认为当下审理案件的机构不够公正,而实际上该机构对涉案事项仍享有管辖权,那么您试图寻求其他法院进行替换便无济于事了。因此,只有当审理案件的法院确实欠缺管辖权时,方可提出管辖权异议,寻求替代法庭来处理相关事宜。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民事诉讼可以当庭提交证据吗 证词可于开庭现场提交。就一审案件而言,若当事人欲在诉讼流程中添加新的证据,则须在一审开庭之前或是在审判进行期间向法庭提出申请。依照相关法规,对于当事人已经获悉或应当知晓的各种证据,均应在法庭辩论阶段结束前向法庭提交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根据规定,当事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交。 当事人超过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或者庭审结束后提交的证据,法院可以接受,并在证据收据上注明收到的时间,但对该证据可以不予审核。 三、民事诉讼可以更改辩护方向吗 民事诉讼中辩护方向可否进行调整 对于上面提出的问题,我们建议您考虑更换律师并聘请新的律师代表您进行辩护。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此案的审理流程并无违法之处。这种办法属于庭前调解,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之程序。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经济赔偿的方式让罪犯接受更轻缓的刑罚。当达成赔偿调解之后,在法庭进行正式的刑事审判期间,法官将根据这份协议在进行判刑时对罪犯予以酌情从轻处理。 其次,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在案件尚未做出最终裁决之前,被告人享有合法权利更换律师进行辩护,同时也可以依法提起上诉申请。原则上,辩护人大致以不超过两名的人数限制为准。在本案中如果不再需要继续进行庭审程序,主要工作仅需提交《辩护词》和民事代理意见即可。 至于是否坚持更换律师,您可以选择重新寻找新的辩护律师代表。若被告人及家属认为有必要重新委任新的律师参与程序,建议您在法庭受理起诉案件后,尽早委托合适律师,尽最大努力避免在开庭或者庭审完毕后再来寻求律师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民事诉讼中,若认为审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可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变更审理法院。但如仅因对现审理法院公正性有疑,而该法院实际有管辖权,则无法请求变更。因此,只有在法院确实无管辖权时,方可提出异议,请求其他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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