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商事仲裁的含义国际商事仲裁,又称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仲裁、涉外仲裁等,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国际商事仲裁主要运用于下列案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争议;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争议;国际保险中的争议;国际贸易、支付结算中的争议;国际投资、技术贸易以及合资、合作经营、补偿贸易、来料加工、国际租赁、国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国际工程承包等方面的争议;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争议;海上碰撞、救助和共同海损中的争议;国际环境污染、涉外侵权行为中的争议等。其特点是以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为基础;仲裁机构一般是民间性的组织;提交仲裁的当事人有自由选择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和适用的实体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一旦作出,立即生效。 国际商事仲裁的种类国际商事仲裁的种类很多,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做出不同的分类。但一般而言,主要有一般以下三种分类方法。 按利害关系人人数不同分类在一般的国际商事案件中,根据参与仲裁程序的利害关系人人数的不同,可以分为双方和多方当事人仲裁,具体的讲: 1.争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仲裁庭的管辖权来源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一般情况下的争端均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端。由订立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在协议项下的争端发生后将其提交约定的仲裁庭解决。而仲裁庭所解决的争端也仅限于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端,对第三人则无 管辖权。即使该第三人对争端的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与该仲裁案件审理的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2.争端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如果争端涉及两个以上的公司或个人之间就同一合同或与该合同有关的含有相同仲裁条款的合同争端,就可能会涉及多方为同一仲裁程序当事人的情况。 按协议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分类按照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主体的法律地位的不同,可分为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和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商事仲裁,具体的讲: 1.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的商事仲裁。此处的国民,不仅包括自然人、法人,也包括其他法律实体。其特点是:尽管当事双方属于不同的国家,但他们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所处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而具有对等的权利与义务。我们平常所说的国际商事仲裁绝大多数属于此类仲裁。 2.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商事仲裁。此类仲裁的特点是一方当事人为主权国家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他方为另一国家的国民,他们之间的争端一般是由于国家的管理行为而引起的。按照一些国家的法律,此类争端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只能诉诸法院。但也有一些国家的法律或国际公约规定对这类争端也可通过仲裁解决,如世界银行就主持制订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主张以仲裁方式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一些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中,也有通过仲裁解决东道国与对方国家的投资者之间的争端的规定。 按是否有固定名称、章程和办公地分类根据审理国际商事争端的仲裁机构是否具有固定的名称、章程和办公地,可分为临时仲裁机构和和常设仲裁机构,具体的讲: 1.临时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而临时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机构,即事实上的仲裁庭。当案件审理终结并做出仲裁裁决后,该仲裁机构即行解散。临时仲裁机构的主要优点是程序上比较灵活,可提高工作效率和节省仲裁费用。因为一般情况下常设仲裁机 构均收取管理费,此外还要办理其他一些复杂的手续。临时仲裁机构的缺点是当事人得就仲裁所涉及的各种问题都做出约定,因此,其优势的发挥,有赖于当事各方 的密切合作。我国仲裁法没有就临时仲裁做出规定,而目前我国设立的诸多的仲裁委员会,均为常设仲裁机构。 2.常设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是依据国际公约或一国国内法设立的审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机构。前者如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后者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美国仲裁协会等。这些机构均有其特定的名称、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地点,多数还有其仲裁规则,许多还有专门的供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名册。常设仲裁机构一般都比较规范且有专门的秘书处负责管理方面的工作,包括确认收到并转交仲裁申请书和答辩状,按规定收取仲裁费,协助组成仲裁庭,安排开庭等事项,并提供纪录、翻译等方面的服务。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上,一些重大的仲裁案件,一般均由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即便在临时仲裁的情况下,当事人一般也可以请求常设仲裁机构提供某些管理方面的服务,如代为指定仲裁员等。与临时仲裁相比,常设仲裁机构对于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的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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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仲裁院
国际商会仲裁院是国际性民间组织,具有很大的独立性,该仲裁院总部设在巴黎,理事会由来自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具有国际法专长和解决国际争端经验的成员组成,其成员首先由国际商会各国委员会根据一国1名的原则提名,然后由国际商会大会决定,任期3年。仲裁院成员独立于其国家和地区行事。仲裁院设主席1名,副主席8名。该仲裁院在国际商会总部设有秘书处,秘书处由来自10多个国家的人员组成,设秘书长1名,秘书处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分5个小组,每组由3人组成,1名顾问、1名助理,还有1名秘书。顾问一般是律师,并至少应当懂英语与法语。这5个小组负责处理案件管理中的日常事务。除以上5个小组以外,秘书处还设有1名特别顾问、1名档案管理员、1名行政助理和几名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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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
涉外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书面协议,将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提交中国涉外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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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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