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到期不还起诉可以要求额外赔偿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欠款追讨 |
解答 |
一、到期不还起诉可以要求额外赔偿吗 当发生合同当事人中有一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执行合同约定义务时,如若在他方已经尽力履行义务或是采取了弥补措施之后,仍然导致自身遭受额外的损失,该当事人便有权要求对方进行相应的赔偿。所以,如果借贷双方之间的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借款人必须按时偿还贷款,那么当借款人未能做到,出借人就有权利向他们提出额外的赔偿请求,只要这些额外的赔偿是因为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而直接导致的损失。 此外,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借款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则需按照当初的约定或者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逾期利息。也就是说,假如借款人未按期偿付贷款,出借人不仅可主张赔偿,同时也能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而这往往也被视作对额外赔偿请求的一种有力支持。综上所述,在面对借款人未按期偿息的情况下,出借人完全有权利要求额外赔偿,其中就包含了逾期利息在内的各种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到期不还起诉期为多久 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维护其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期设定为三年。这意味着,若借款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债务,债权方应当自得知或者应该得知自身权利遭受侵害,以及义务人违反义务之日起三年内采取合法途径,向所在区域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然而,若超过了三年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除非自权利遭受侵害之日起已经超过二十年,且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方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到期不还起诉要开庭自己要到场吗 若被告人经由文书传票催告后,无合理之缘由拒绝到庭,或是未取得法官许可即中途退出法庭,则法院有权以缺席审判的方式作出判决。这表明在特定情形之下,即便原告未能亲临现场,法院仍可依据现存的证据及相关案宗材料对该案件作出裁决。 然而,此举并非意味着原告无需参与整个诉讼程序。原告应积极参与庭审环节,以便提供证据、阐述事实与理由,并展开辩论。若原告选择放弃出席庭审,可能会导致其失去部分诉讼权益及机会。因此,原告是否需亲自出席庭审,须视具体案件情况及原告的诉讼策略而定。在某些情况下,原告或许无需亲身出庭,而是可通过代理人或其他途径参与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当合同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即便另一方已尽力或采取补救措施,导致损失增加时,受损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在借贷协议中,若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出借人有权因借款人违约导致的直接损失提出额外赔偿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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