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会见权是由谁决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律师会见权是由谁决定 1、与尚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交流;在此种情形下,无需经过侦查机关的审批同意,律师便享有直接接触并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2、会晤被羁押于狱中的犯罪嫌疑人;当犯罪嫌疑人初次遭到侦查机关的审问询问或者自其被实施强制法律手段之日起,受托律师在与处于关押状态的犯罪嫌疑人会面交谈时,侦查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案情及需求,派遣相关人员在场监督;但若涉及其国安机密的案件,律师的会见活动则需得到侦查机关的批准许可。 3、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谈,受托律师必须获得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批准许可。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二、律师会见权的决定主体是谁? 律师会见权的决定主体通常是看守所。看守所根据案件性质、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等因素,对律师会见申请进行审查和决定。一般来说,对于普通刑事案件,看守所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律师会见。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特殊案件,会见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审批程序。律师可以向看守所提交会见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看守所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并告知律师是否可以会见。如果律师认为看守所的决定不合理,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提出申诉或复议。总之,看守所在律师会见权的行使中起着重要的决定作用。 三、律师会见权被限制时该怎么办 若律师会见权被限制,可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了解限制会见权的具体原因和依据,可能涉及侦查阶段的相关规定等。其次,依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律师享有法定的会见权,有权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可向负责限制会见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会见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如涉及辩护准备、了解案件情况等重要事宜。若申请被拒,可向上一级机关申诉,要求纠正不当限制。同时,可保留相关证据,如书面申请、回复等,以备后续可能的法律救济途径之需。在整个过程中,需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有权与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直接会面交流,无需侦查机关审批。这种权利确保了律师能够及时、有效地与犯罪嫌疑人沟通,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策略。律师的直接接触不仅有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还能促进司法公正和程序透明。在会面交流中,律师将深入了解案情,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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