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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含义
分类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解答

一、什么是“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含义

关于怠于行使这一行为,可以理解为原本应当且有能力行使某种权利但却未能行使。

具体在实践中,怠于行使通常体现在债权人在债权期限到期后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来主张自身权益或者持消极态度进行权利滞后行使。

然而,若债务人已对他人明确提出了诉求,或者已正式向上诉法庭提起诉讼,这些行动都不能被视为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什么是“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行为

“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指的是当事人之间为了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故意相互勾结、达成某种协议或采取特定行为。例如,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将债务人的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第三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因为它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债权。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行为通常需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勾结的故意,且该行为导致了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三、如何认定“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

“怠于行使到期债权”通常指债务人应行使且能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却消极不行使。认定时需考虑以下几点: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亦已到期。其二,债务人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第三人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债权。其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若债务人积极行使债权,债权人的债权本可实现却因债务人的消极行为而未能实现。例如,甲欠乙钱,乙知道丙欠甲钱且已到期,乙既不要求甲向丙主张债权,也不自行向丙主张,就可能构成怠于行使到期债权。需注意,具体认定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相关证据。

怠于行使权利指个人本应行使但未及时行动的权利,常出现在债权人债权到期后无积极行动的情况。实践中,如债务人针对第三方提出请求或正式诉讼,不属于怠于行使。关键是债权人需在法定期限内采取必要措施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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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6:4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