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占道经营应如何处罚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违章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违规在街区占用道路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我们应采取相应措施。
首先,要求违规者立即停止并纠正其不当行为,若逾期未予纠正或经过多次警告后仍坚持此行为,则应考虑实施更严厉的处罚,如适当罚款以及扣押经营物品等。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城市道路的使用范围内严禁存在以下七种行为: (一)未经许可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二)将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等大型车辆驶入城市道路; (三)机动车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在桥面或城市道路上进行试刹车操作; (四)无规划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五)未经批准私自在桥梁或路灯设施上安装广告牌或放置其他杂物; (六)在桥梁上搭建负荷超过了每平方厘米4公斤(0.4兆帕)的煤气管道、超过10千伏的高压电线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管线; (七)任何对城市道路的损毁、侵犯行为均属禁止范畴。 再次提醒各位,只有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才能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及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明文规定,违反本条款规定的行为,将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发出整改通知,并有权适用罚款措施,金额最高可达2万元人民币; 因此而引发的损失,责任人亦需承担相应民事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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