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刑法中,什么是连续犯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连续犯指对数个可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由于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又属同种的行为反复连续地实施,触犯同一罪名,故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其实质的数罪在裁判上作为一罪论处的情况。
连续犯的特征是: (1)对于连续犯数次实施的犯罪行为,每一次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可以单独构成犯罪。 而非行为人有意识地以数个举动完成犯罪,因为那样的话数个举动,仅形成一个行为,就不是连续犯。 例如甲拟毒死乙故意将药分三次给予乙服食,结果将乙杀死。 在此,仅成立一个杀人行为,就不是连续犯。 (2)连续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还必须具有连续性,至于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罪数形态论无连续性,应以行为人主观的犯罪故意和客观的犯罪行为为标准进行考察。 行为人出于单一的犯罪故意,在一定时间内,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就有连续性,否则就是没有连续性。 (3)连续犯的数次犯罪行为是在犯罪人的预定计划之中,也基于一个概括的犯罪意向,有一个总的犯罪意图。 否则,尽管在客观上先后实施了两个以上犯罪行为,但出于不同的犯罪故意,那就不能认为是连续犯。 (4)连续犯实施数次犯罪行为必须是触犯同种罪名。 如果触犯的不是同种罪名而是异种罪名,那就不称其为连续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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