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警如何处理被扣押的车辆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违章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被依法扣押的机动车辆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员或车主、主管须在三十日之内未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其所持有的被扣押机动车辆是合法行为,且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办理相应的手续,或是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后,虽已发通告但直至公告期满三个月仍未能前来接受处理。
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将该被扣押机动车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所得资金需全数上缴国家财政账户; 对于非法组装的机动车辆,应予彻底拆除; 对于已经达到了法定退役条件的机动车辆,也应当强制进行报废处置; 而对于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机动车,则应按照法律程序移交给相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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