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驾驶证清分规则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违章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具体规则是:
一、记分达到12分的,在15天内到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地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参加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参加学习后,车管所在20天内对其进行考试,合格后记分予以清除;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已缴纳罚款的记分予以清除。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有2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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