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类鉴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进行伤残等级评估的完整流程如下所示:首先,受害方或其法律代表将通过公安机关向交警大队正式提出进行人身损害程度鉴定的请求;
其次,根据实际情况对请求进行初步审核的交警大队在确认符合相关规定之后,将会书面通知受害者进行伤情等级评估的预约事项; 第三步,监管部门为受害者准备好了准确的送达《伤残鉴定预约通知书》,使他能够遵循此通知中的具体规定并按计划赴指定场所接受专业人员的详细检查与评价; 最后,依据各项诊断评定的结果以及医院提供的相关资料,经过法定的三十个自然日的评估与分析讨论,国家认证的鉴定机构将会给出最终的、权威性的伤情等级分析报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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