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可以做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类鉴定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完成治疗并达到临床治愈标准之后进行评残,通常这一过程会在患者成功出院后的一个月左右得到实施。
但如果患者手术中涉及安插钢板或钢钉等内置物,则务必在这些内置物被完全拆除后的一个月左右,再赴评估机构进行伤残等级认定。 2.“治疗终结”这个概念是基于临床医学领域中的一般原则,它表示的是患者的病情已经在临床上获得了相对稳定的疗效。 3.根据既往经验和实践方法,对于腿部受伤的病患,我们建议在术后三个月再进行初步评估;对于头部受伤的病人,我们建议在六个月后向相关鉴定机构咨询更详细的评估时间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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