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1—10级伤残赔偿标准有异议怎么办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类鉴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处理交通事故伤情鉴定异议事宜的相关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当事人对于权威机构所提供的送检报告以及鉴定结论持有不同观点,并希望申请进一步进行检验和鉴定时,该项申请必须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至相关部门; 其次,经过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批准,原有负责此案件的办案单位才能重新委托有资格的鉴定单位来进行检验鉴定工作; 至于第三点,如果经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准许,原办案单位有义务在作出不准予再次进行检验鉴定的决定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做出明确通知; 最后,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同一个交通事故中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查、鉴定的次数仅限于一次。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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