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省东营市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在哪个医院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类鉴定 |
解答 |
律师解析:
1.依法设立并独立运作的司法鉴定机构;
2.按照规定接受法律机构指令或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专门机构——司法鉴定事务所; 3.专门负责研究应用刑事科学技术手段来解决侦查过程中各类复杂问题的科研机构,其鉴定范围受到了严格的限定,仅限于侦查需要,不能对外部机构开放提供服务;为了保证司法权威性及行政公平性,允许由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机构主导成立的专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业务的有效实施。 在涉及诉前道路交通事故所导致损伤的伤残鉴定事务中,通常由具备相应资历的律师事务所受理委托事项,接到委托以后,再委派具有鉴定权限的法医学中心代为进行伤残鉴定工作的执行。一旦此类案件进入了审判流程,那么伤残鉴定环节也将在法院的监督下,由争议双方合力挑选具有鉴定资格的法医学中心进行鉴定工作。 虽然法医学中心最后将会依据国家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相关规范要求,对当事人的伤残情况展开综合性的评估。但伤残鉴定的鉴定意见仍然需要由代理人(如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律师事务所)亲自领取。如果委托人或代理人对此鉴定意见存在异议,他们可以选择重新指派鉴定或者补充鉴定,而这笔相关的鉴定费用(如专家会诊费、鉴定费等)将会由提出异议的一方支付,最终败诉方有责任承担支付此项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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