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形式,是劳动合同内容存在的方式,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外部表现。各国关于劳动合同可以或应当以什么形式存在,都由立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形式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之分。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的形式有以下规定: 1.全日制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据此,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基于下述考虑:其一,劳动合同内容较为复杂,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有利于当事人正确履行义务,也便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发生争议后也有据可查,便于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公正、及时地处理问题。特别是我国当前劳动合同法制程度还不算高,当事人的劳动法律意识还相当淡薄,执法素质也有待提高,因而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其二,现实中有很多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或者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逃避应当履行的劳动合同义务,任意解除劳动关系,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这种情况,极有必要作出相应的规制。其三,书面劳动合同能够加强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感,促使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能够全面履行。 2.应该而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况的处理
形成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第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用工,其目的是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并不是肯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三,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四,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这里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B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形式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协议。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非全日制用工具有简易性、多样性的用工特点,这类劳动关系以口头协议形式确立,较为直接、简便、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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