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知识:

 

问题 就业权利主体
分类
解答

(一)就业促进的权利主体范围的界定

    就业权利主体不单纯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包括需要通过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劳动报酬为目的的劳动者和并不需要通过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为目的非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例如,自主创业者等。就业主体主要是劳动者,自主创业者相对而言只是少数。但自主创业的连锁就业效应不可忽视。

    (二)就业促进的权利主体的条件

    就业促进的权利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其必须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

(2)其必须具有劳动能力;

(3)其就业必须是自愿;

(4)其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5)其就业的直接目的是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具体参见上文劳动就业的特征部分)。

    (三)就业促进的权利主体的义务

    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就业促进的方针,表明在就业问题上劳动者有义务也有责任。劳动者首先应该以个人的手段与方法通过个人自主性努力来在用人单位获得就业机会。只有在具有就业意欲和能力的劳动者不能通过个人自主努力自由获得工作的情况下,国家和社会才承担相应责任。这就要求,劳动者要努力改变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等、靠、要的思想观念,首先应该以个人的手段与方法通过个人自主性努力来在用人单位获得就业机会。

(四)政府就业促进的主要措施

    就业促进是指国家采取的帮助公民实现就业的一系列措施的总称。我国《劳动法》将这些措施概括为:“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我国《就业促进法》将这些措施进一步概括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2007年11月5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对《就业促进法》中就业服务与管理、就业援助的相关制度做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2008年2月3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8]5号),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就业促进法》的要求,对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08年10月29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全面实施我国《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制定了《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10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等。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6 15: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