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车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
分类 | 交通事故-醉驾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危险驾驶罪的主要实施者必须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特定人群。
在此前提下,如若与该驾驶员同行的同车人员仅作为单纯的乘客角色存在,且他们并不实际从事机动车驾驶活动,那么此种情况下的同车人员将无法成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主体的条件。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若上述同车人员参与到了驾驶行为中,例如他有对他人进行教唆、指使其追逐竞争对手或醉酒开车等不当行为的情形出现时,此时此刻这些同车人员则可以被归类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分子。 反之,如果同车人员只是作为乘客角色存在,且未曾参与到任何形式的驾驶行为之中,那么他们便无法被视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主体。 最后,如果同车人员确实参与到了驾驶行为中,那么他们可能会依据具体情况而被判定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分子或是涉及其他相关犯罪行为的嫌疑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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