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标准 |
分类 | 交通事故-醉驾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特定情境中,通常会认定某种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范畴:
首先,当已知交通事故已经发生,而交通事故涉及的当事人选择驾驶车辆或者舍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 其次,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自以为与事故无关,从而选择驾驶车辆离开事故现场; 再次,交通事故当事人存有酗酒及无驾照等可疑情节,在报警之后并未遵守现场等待处置的规定,选择舍弃车辆后又重新返回事故现场; 接下来,尽管交通事故当事人将受伤人员送往了医院治疗,但在没向警方报告的前提下,擅自离开医院并无故失踪; 此外,语言可以改为“交通事故涉及的当事人”这样更中立,表示并不特指某一方),虽然其将受伤人员送至医院救治,但在给受伤人员及其家属留下虚假姓名、假住址以及假联系方式后便默默离去; 接着,当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接受相关调查时无故失踪; 最后,如果经过双方商议未果或者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统一意见,而且支付给对方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并且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未留下真实身份信息,确有充分证据表明其故意离开事故现场。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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