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危险驾驶罪如何认定 |
分类 | 交通事故-醉驾 |
解答 |
律师解析:
危险驾驶罪之法律概念以及其判定标准如下:
首先是客体部分,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为社会公众的整体安全利益,换言之,即危险驾驶的具体行为已经直接或间接地威胁到了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或者财产权益等公共安全问题,形成了一种潜在的危险状态; 其次是客观要件方面,该类罪行的客观方面表现主要在于,行为人在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追逐竞赛行驶,并且情节严重恶劣,因此,判定是否构成此类罪行需要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形式来进行判断; 再次是主体要件部分,犯罪主体为普通公民,只要年满十六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此类罪行的实施者; 最后是主观要件部分,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在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追逐竞赛行驶的行为会对社会公众的整体安全造成威胁,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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