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的医疗费用应由谁负责垫付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交通事故医疗费用的承担原则如下所述:
首先,当涉及到道路交通事故且受害方因经济能力受限而无法自筹治疗费用时,可以考虑寻求以下两个途径来获得垫付款项: 一是交通强制保险的承保公司; 二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这两大主体有义务在其职责范围内先行垫付相关费用。 其次,如果事故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保险公司有责任在其承保责任额度内为抢救伤员及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倘若抢救用度超出了其承保责任额度,并且肇事方也没有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甚至选择逃离现场的话,那么则需要由道交社会救助基金进行垫付,以确保受害者得到最为及时和充足的救治资源。 当然,道交社会救助基金会面临着向交通事故责任方追讨所有或部分垫付款项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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