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如何确定合适的被告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案件中,以下几类主体均可能成为被告:
1.机动车的实际操作人员(即引发事故的驾驶员,俗称“肇事司机”)。 这类义务人作为直接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责任人,理当被列入被告范围之内。 2.机动车的所有权人或实际拥有者(亦称为“实际车主”)或者管理人员。 如若他们存在如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便可视作对于事故产生具有过错行为的人: (1)明确知晓或有充分理由认为机动车本身存在瑕疵问题,而这些修复方案便是导致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之一; (2)明白或是应该知道驾驶员并没有符合规定的驾照或是没有获得相适应级别驾照的事实; (3)明了或者应该知晓驾驶员因为饮用酒精饮料、或滥用药物、或者身体有影响到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无法正常驾驶机动车辆。 这时,驾驶员与车辆所有人之间通过买卖或其他方式完成机动车的转手并达成交割但尚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如果因交通事故对他人造成伤害,则视为属于机动车辆的一方责任,迫使出让人负责向受害者支付赔偿款。 3.保险公司。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均属于责任保险,旨在承保被保险人应对第三方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因此,保户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自然成为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理所应当地被纳入被告的范畴内。 4.特殊情形方面。 如机动车在试乘环节中出现交通事故并对试乘人员造成伤害,提供试乘服务的一方将需要负起赔偿责任。 针对被盗窃、抢劫抑或抢夺而来的机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并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需要由盗贼、劫匪或者抢劫者承担赔偿责任,而机动车所有者或管理人员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盗贼、劫匪或者抢劫者与机动车使用者并非同一人,那么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时,就必须由来自盗窃人、劫匪或者抢劫者以及机动车使用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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