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的要件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订立 |
解答 |
律师解析:
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包括以下各项: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以后,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债权人才能留置债务人交给其占有的财产,在此之前债权人无权留置。 3.留置财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