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子邮件订立的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以电子邮件方式签订合同的操作流程与采用传统方式签署合同时并无差别,均需经过各方依次提出要约以及回应承诺的步骤:
其中,某一方需将包含明确、详尽的权利义务条款的电子邮件发送至对方,此种行为可视为提出要约; 而对方对于这些权利义务条款表示同意接受的回复邮件则被认定为承诺,在双方未对合同的形成做出任何特定约定的前提条件下,当证实确认邮件已成功进入要约方的邮件系统后,便可以确定契约已经正式生效应经达成。 除此之外,合同的有效性亦需满足如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当事人必须拥有与之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缔结此份合同必须源于当事人真诚且真实的意思表示; 最后,合同文本内容不得触犯法律、行政规章制度设定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根据现行司法实践,只要以电子邮件方式签署的合同能够满足上述所有的法定要求,法院往往会对此类合同给予合法、有效性的认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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