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合同如何判决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有以下几点:
一、用虚假标的的出质的质押合同无效,第三人对质押标的的虚假有过错,应当在因其过错形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质押登记发生在主合同和质押合同签订之前,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三、质押人出具质押担保并成就合同目的后,即反言以自己的行为违法导致合同无效为由达到免除担保责任的目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金融机构未尽对质物权属审查义务的过错责任,金融机构违反该义务导致借款不能收回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存单的真实性时未予充分注意,未采取向出具存单的银行核押或询问等有效措施,对签订无效质押合同存在重大过失。 六、以经过出具存单的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进行质押的,不得以存款关系的瑕疵对抗质权人,质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行使质权。 七、用以质押的存单如系公款私存,不影响质押的效力。 八、以国债出质的,质权自国债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九、质权人明知处于回购状态的国债质押账户存在着潜在风险仍接受的,应对因质押物价值减少所形成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