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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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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税概述

反倾销税指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目的是抵制外国商品倾销给本国生产和市场带来的严重危害。

所谓倾销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本国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正常价值在其他国家进行商品销售的行为。进口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外国商品倾销的冲击,就有可能考虑对实施倾销的产品征收反倾稍税。

反倾销税税额一般按倾销幅度征收,以抵销倾销商品价格与正常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被指控倾销商品的出口商作出“价格承诺”(Price Undertaking),愿意提高其产品的出口价格或停止低价倾销,进口国有关部门在认为这种方法足以消除其倾销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时,也可以暂停或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不予以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的原则

一、“日落条款”

该条款规定:任何终裁反倾销税都应在征收之日起或最近一次复审之日起5年内的某一日期终止,除非主管机关在该日期 之前通过复审认为反倾销税的终止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反倾销税的征收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后应予以自动终止。确 立日落条款的目的在于,防止进口国滥用反倾销措施将其它国家产品长时间排斥在本国市场之外,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

二、轻税原则 

WTO反倾销协议在反倾销税的征收额度问题上首次提出并倡导轻税原则,亦即税额从轻原则。这是指反倾销税不一定非要按照倾销幅度加以征收,如果按照小于倾销幅度的额度征收就足以消除倾销产品对进口国造成的损害的话,则应予以允许。

、对已预征的临时反倾销税多退少不补原则

当终裁与初裁计算的征额度不一致时,应遵循多退少不补原则,即当最终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应付的临时税或为担保目的而估算的金额,差额部分不得收取。如最 终反倾销低于已付或应付的临时税或为担保目的而估算的金额时,差额部分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重新计算征税税额。如最终裁定为否定的,则在实施临时措施期间所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应迅速予以退回,任何保函应迅速予以解除

四、反倾销税一般不得追溯征收原则

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临时反倾销税和终裁反倾销税都应针对自征税裁定生效后被认定存在倾销的产品实行征收。反倾销税一般不得实施追 溯征收。但作为对一般原则的例外,WTO反倾销协议同时规定了反倾销得以追溯征收的情况:1、存在造成损害的倾销的历史记录,或进口商已知或理应知道出口 商实行倾销,并且此类倾销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2、损害是由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倾销产品的大量进口造成的,由于倾销产品快速大量增加可能会对正在实施的反 倾销税的效果产生严重破坏的情况下。

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

反倾销税的征收必须同时符合三项基本条件:

(1)倾销存在,即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国内销售价格或对第三国出口价格或其生产成本;

(2)损害存在,即进口国竞争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一项新产业的建立受到严重阻碍;

(3)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竞争产业所受的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

反倾销税的一般效应

反倾销税的一般效应。如果进口国当局对出口国垄断企业的长期性倾销征收反倾销税,进口国进口品价格会提高,对进口品的需求和实际进口数量下降,在某些情况下从反倾销调查国的进口会完全停止,国内进口竞争厂商的产量和收益增加。同时,国家关税增加,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减少。但只要生产者增加的福利和国家关税收入大于消费者减少的福利,征收反倾销税的综合效应就被证明是有效的。

中国反倾销税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第三十八条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九条 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条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第四十一条 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第四十二条 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四十三条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
第四十四条 下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立案调查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一)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经营者实施倾销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的;
(二)倾销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且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的。
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第四十五条 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应当予以解除。
第四十六条 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税额超过倾销幅度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退税申请;商务部经审查、核实并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可以作出退税决定,由海关执行。
第 四十七条 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能证明其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经营者无关联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单 独确定其倾销幅度。商务部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作出终裁决定。在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措施,但不得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相关词条

  • 倾销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是与政府对出口的建立制度相联系的。倾销被视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为WTO所禁止,因此反倾销也成为各国保护本国市场,扶持本国企业强有力的借口和理由。

  • 临时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是指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方政府经反倾销调查后,初步认定存在倾销并且认定倾销给其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而对外国进口产品采取的临时限制进口的措施。这一措施的主要形式有:临时反倾销税、现金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预扣反倾销税等形式。

  • 反倾销

    反倾销(Anti-Dumping)亦称反倾销措施,指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机构依法对造成进口国产业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价格承诺等措施以求补救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以反倾销法为依据,立足于保护进口国产业及其生产者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和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

  • 反倾销法

    反倾销法是指进口国政府为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对出口商、进口商和进口国国内生产者在产品出口和进口或产品生产、流转过程中发生的倾销与反倾销进行调整、管理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低价倾销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全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1998年,上海市场牛奶经销商为争夺市场低价倾销,造成行业亏本经营、不堪支撑就是明证。后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出面干预,才使牛奶市场竞争秩序重新走上正轨。为了防患于未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价格法都禁止经营者为打击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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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