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人无力偿还债务应如何解决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企业法人暴露于无法承受的债务压力之下,我们应当采取以下针对性的解决策略:
首先,我们需要对主持运营这项业务的承办单位进行批判性的追究偿债责任。 具体而言,如果该企业本身并不具有依法设立为独立法人资格的条件,那么负责此事的创办单位将必须承担全权的偿债责任; 如果该企业存在注册资金不足以实际营运需求的情况,那么承办单位也必须在这部分资金缺口范围内承担偿债的有限责任。 其次,我们同样需要审视企业注册时的出资方,例如开业单位、股东、合伙人和其他投资者等。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每位投资人都已经按照约定无瑕疵地投入了足够的资本金额,则此次债务仅由企业资本来承担,无需额外寻求投资者的民事责任(但合伙人除外)。 然而,倘若有任何一位出资人未曾出资、未足额投入或非法抽逃资本金,那么这些未能履行义务的投资人将需被追索其在出资缺口范围内的偿债责任。 此外,我们还要严厉追责作为企业债务担保人的第三方负责人,他们应当被作为共同被告来审查。 特别是企业注册资金存在不足以维持业务运行需求的现象时,更应该祇这些提供错误验资报告的验资部门进行追究并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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