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正义理念在民法的具体化,是在遵守交易道德基础上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诚实信用衡,以及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平衡。
问题 |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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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概述常所说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道德规范。在民法中可以理解为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含义可以分为行为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和实质意义上的诚实信用。行为意义上的诚实信用指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诉讼行为时(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以及法官履行国家审判权进行审判行为时主观上应诚实善意。实质意义上的诚实信用意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维持当事人双方利益平衡和当事人和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二、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情形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一般有以下情形: 1.当事人真实陈述的义务。当事人真实陈述的义务略称为“真实义务”。真实义务通常被认为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内容。有的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没有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规定,却有关于真实义务的规定;相反,有的国家虽有诚实信用的一般规定,但却没有明确规定真实义务,仅理论上认为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一种法定义务。在外国法理上,一般认为,当事人的真实义务仅为主观性义务(正直义务或真诚义务)或主观真实义务,即只要当事人根据本意为真实陈述时,就属于履行了义务。也就是说,即使事后发现和认定当事人的陈述与案件事实不符,也不属于违反真实义务。要求真实义务为当事人陈述的客观真实也是无法做到的。另一方面,如果定义为主观性义务,则真实义务对于发现案件真实的作用就十分有限了。真实义务应当如何界定,在国外依然有较大的争议。 2.促进诉讼的义务。当事人负有促进诉讼的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这一义务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得实施迟延或拖延诉讼行为,或干扰诉讼的进行,应协助法院有效率地进行诉讼,完成审判。这一义务具体体现在不得迟延提出攻击和防御方法;不得故意申请无理由的回避(回避权的滥用);不得故意拆分诉讼标的,以规避相应的诉讼程序(如通过拆分诉讼标的使之适用于小额诉讼,由此获得小额诉讼程序带来的利益)等。 3.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得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的诉讼状态,从而获得法规的不当使用或不适用。例如管辖权的滥用,原告通过编造虚假的管辖原因事实,从而获得有利于自己的管辖。又如,在票据诉讼中票据持有人向出票人行使权利,但为了让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获得管辖权,特意将同一所在地的背书人作为被告,提起共同诉讼,从而获得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权,但在第一次口头辩论期日中又故意撤回对背书人的请求。再如,当事人在诉讼即将开始之前,廉价取得几乎没有价值的自动债权,然后在诉讼中主张抵销的情形。另外,外国当事人为了规避诉讼担保义务而让所在国当事人代为起诉的情形,也属于违反诚信原则。 4.禁反言。民事诉讼上的禁反言,也称之为禁反言原则。该原则源于英美法上estoppel法理。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又将其扩展或概括为禁止矛盾行为。这一原则的具体适用要件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当事人在诉讼中实施了与之前(诉讼中或诉讼外)诉讼行为相矛盾的行为;其二,在对方信赖的前提下,作出了违反承诺的行为;其三,给信赖其先行行为的对方造成了不利。例如,作出自认之后,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下撤回自认。禁反言原则的法理在实践中也得到了日本最高裁判所的认可。但在理论上,关于如何适用禁反言原则还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在同一诉讼中,因为遵守口头辩论一体化的原则,所以,即使当事人的行为是矛盾的,并可能对法官的自由心证的形成有影响,但也不适用禁反言原则。另外,从诉讼行为的性质而言,对于取效性诉讼行为(指该行为的实施不会直接发生程序上的法律效果,仅仅是要求法院实施相应的裁判行为,如诉讼中当事人主张和举证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取效性诉讼行为),原则上当事人是可以自由撤回的,也不受禁反言原则的约束。 5.诉讼上权能的滥用。虽然诉讼制度给予了当事人某些权能,但如果没有诚实信用地行使该权能,也就不能予以承认该权能行使的利益。诉讼上权能的滥用,如无正当理由反复要求审理法官回避;期日指定申请权的滥用等。这些权能的滥用可以从有无正当理由来判断,不容易把握的是诉权的滥用问题。由于诉权是一种受宪法保障的基本诉讼权利,因此,在外国民诉的实践中,以诚实信用原则对诉权滥用的处置是相当谨慎的。在承认诚实信用原则的国家,关于诚实信用与诉讼上权能或诉讼权利滥用的规制二者之间的关系,理论上至今仍存有争议。实质是诚实信用原则是否包含对诉讼上权能或权利滥用的规制。 6.诉讼上权能的丧失。因行为人长时期不行使诉讼上的特定权能,使得对方产生一种行为人大概不会行使该权能的期待,一旦达到如此阶段,行为人还可以行使权能的话,就将有损对方的期待,因此,为了维护这种期待,在此情形下权能的行使是不合法的,也就是所谓失权的原则。在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救济的方法,可以适用失权原则,通常认为没有问题。但对于诉权的失效或失权问题与对待诉权滥用的问题一样需要谨慎对待。诉讼上权能的丧失与诉讼上权能因滥用而被禁止的情形不同在于,前者是因消极的不作为而发生的,后者却是因积极的作为而发生的,前者的效果是失权,后者的效果是无效。 三、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必要性1、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已有一些反映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比如民事诉讼法的第102条、第129条、第130条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更多的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如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2、诚实信用原则是实现民事诉讼法内在价值的需要,既公正和效率。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以诚实善意之心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同时诚信原则的实质在于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承认法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诉讼主体诚实的进行诉讼行为,减少不诚实可能引起的诉讼反复,减少诉讼成本。 3、解决民事诉讼实践中已经暴露的问题的需要。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甚至法官不诚实信用的行为,但我国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理办法。例如我国采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模式,由于对当事人举证的时机未作限制,一些当事人即借助此程序上的空档。在法官、对方当事人及律师毫无准备的情况下提出始料不及的证据,发起突然袭击,使得对方当事人不能有效质证。即使是虚假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在此种被动情况下亦无从揭露,这对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造成障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没有规定如果证人不出庭将如何处理,导致不诚实信用的行为屡屡出现。 四、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规制1、对当事人: (1)禁止当事人采用不正当的诉讼行为。如果当事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该手段违反法律或违反公序良俗)制造出能够适用有利于自己的诉讼法规或者能够回避适用不利于自己的法规的情形,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否定他所期待的法律后果,或视为该状态未发生并承担相关的费用。 (2)禁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如当事人违背真实义务,致使诉讼程序延滞的,应负担因延滞而产生的诉讼费用。禁止当事人举证中的不当行为禁止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反言。禁止当事人作虚假陈述。 2、对法官: 法官有自行回避的义务。法官应当公开自己的自由心证,即法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给当事人充分的陈述机会,不得实施突袭的审判。禁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法律规定的数量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成反比,法律所作规定越多越完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越小,这也要求加快制定民法典的步伐。 3、对其他诉讼参与人 (1)对于证人。一是证人的证言必须客观真实,这样才能证明案件事实。二是证人有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证人不仅应当真实客观的陈述自己的所知事实,而且应当出庭作证。 (2)对鉴定人。因鉴定人故意或过失作虚假鉴定而蒙受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并且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3)对于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滥用和超越代理权。 (4)对于翻译人员。由于翻译人员一般是法院委托或指定,因此当事人有权提出更换作虚假翻译的翻译人员的请求。 根据法理,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法律规则是法律原则的基础与支撑。离开了原则的统领,法律规则之间就难以协调和统一,离开了规则的支撑,法律原则只能是法典中的宣言式规定。原则与规则的协调问题正是我国目前立法中难题,立法中的许多原则缺少相关规则的支撑,只能成为书本中的法律,而难以贯彻在实践中,极大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诚实信用原则进入民事诉讼法后,应当进行怎样的调整来落实这一基本原则,自然是我们不能回避的一个前提问题。 举例来说,诚实信用原则在审判前阶段必须有以下规则支撑。禁止不当的诉讼状态形成。不当的诉讼状态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利用法律漏洞或者使用不正当手段妨碍对方当事人有效地实施诉讼行为,从而形成有利于自己损害他人的诉讼状态。例如,为了争取有利的管辖法院,利用不正当手段变更义务履行地或修改合同签订地;以不正当的理由获得财产保全等。针对这种情况,在民事诉讼法中应确定禁止的规定。一方面,对方当事人可以对不正当诉讼状态的形成提出异议;另一方面,法院也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否定一方当事人已经恶意实施的不正当诉讼行为。 当然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问题还在争论中,将已经是私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只是理论上的探讨,能否真正起到其理想中的作用还需要司法实践的探索和检验。但诚实信用原则不是孤立存在也不是万能的“帝王条款”,它必须和民事诉讼法其他基本原则以及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法律条文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发挥它的作用。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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