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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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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及内容

(一)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

公开审判制度的设立,是审判民主化的一项基本表现,是服务于民事审判公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这一民事诉讼目的的。审判公开,为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司法程序创造了一个客观性的氛围。公开审判将当事人双方的争议、主张、支持主张的证据以及法院是如何地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判的情况展现在社会大众面前,民事审判的公正性从而得到体现。现代诉讼机制下,公开审判已经被视为一种当然的并在各类诉讼中通用的基本审判制度。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活动依法向社会公开进行的基本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公开审判。”、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可见,我国对于公开审判原则通过国家根本大法以及基本法予以了规定,体现了我国对于诉讼民主性、公开性以及对人权的保护。公开审判与司法裁判活动公开性、透明性的内在属性是相一致的,将案件的审判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助于实现对审判权的制约,同时也将有助于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质量,从而实现审判的公正。

(二)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开审判制度的贯彻应从以下几个具体方面进行:(1)公开告示审判事项。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公开开庭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和案由,为群众旁听提供方便。(2)公开审理过程。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审判过程应当向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审理过程公开的实质是举证、质证、辩论活动的公开进行,以防止暗箱操作带来的审判不公的情况。(3)公开审判结果。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无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一律公开宣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1)当事人对不服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除了因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或者事实清楚依法可以径行裁判的情况外,应当公开审理;(2)人民检察院对公开审理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案件,除需发回重审的外,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审理。

对应公开审理的案件而没有公开审理的,依法应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当事人对违反公开审判制度作出的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应当撤消原判决,发回重审;(2)当事人对违反公开审判制度作出的裁判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审;(3)人民检察院对违反公开审判制度作出的裁判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公开审判包括形式上的公开和实质上的公开。前者是指案情、审判人员、审理和判决的公开;后者是指法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思维过程的公开。实质的公开是公开审判的深层次要求,它主要是通过法官对形成和作出诉讼决定的过程和理由进行公开、阐明来实现的,其中法官在判决书中充分详细的阐明判决理由被认为是实质公开的必然内容。而就我国公开审判制度在长期司法实践中的状况而言,还没有做到真正的实质公开,依然侧重于审判过程的形式上的公开,即仅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和公开宣判,而对法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思维过程的实质公开还远远不够。尤其是我国法院内部的汇报制度,审批制度等严重影响了公开审判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

尽管公开审判制度被各国法律所确定,并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当今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司法公开并不是越公开越好,诉讼中还存在着部分价值需要维护。此外,在特殊情况下,公开审判反而不利于司法公正效率价值的实现,不利于纠纷的圆满解决。因此,应当允许公开审判例外情形的存在。为了保护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或者处于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的考虑,可以对案件进行不公开审理,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判决结果应一律公开宣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及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宜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通常有以下三类: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国家秘密包括政府的秘密、执政党的秘密和军队的秘密。为保守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得公开审理。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为保护个人隐私,同时为避免涉及隐私的案件公开审理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法律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往往涉及家庭私生活和当事人感情方面的一些事情,当事人有时不愿意让他人知晓,要求不公开审理,在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一旦被他人知悉,会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因此,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三、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

公开审判制度揭示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与实质,体现了我国庭审程序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特征,其意义在于:

第一,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实体权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手段,当事人为了保护实体权益,就必须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而公开进行审判,能够促使人民法院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有效地防止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现象的发生;

第二,有助于案件的审理和纠纷的解决。公开审判,有群众旁听并通过报道形成公正的社会舆论,不仅可以促使审判人员依法办案,而且对当事人和证人等也有一定的约束力,促其如实陈述事实和提供证言,从而为人民法院查清案情,正确而彻底地解决纠纷,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第三,便于接受群众监督,能够提高办案质量。把审判活动置于群众的监督下,促使审判人员依法办案的观念,增强秉公执法的责任感,切实贯彻民事诉讼法的各项程序、制度,从而提高审判质量,正确解决民事纠纷;

第四,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公开审判,结合具体案件,讲解具体法律,使旁听的群众受到深刻的法制教育,从而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增强守法的自觉性,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四、我国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的立法状况

我国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直接来源于对传统司法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审判工作与人民群众相联系的一个重要方式。

早在1933年,中华苏维埃政府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就规定:“审判案件必须公开,倘有秘密关系时,可秘密进行,但宣布判决时仍应公开。”

建国后,公开审判制度在宪法和有关法律上都得到明确规定。在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的第76条就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1975年在文革期间制定的宪法取消了公开审判制度,1978年宪法又恢复了这项原则。

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第125条一字不改地重申了1954年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8条、第103条、第115条都对公开审判制度进行了规定。

1991年颁布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上述规定的原则进行了确认。

我国现行《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是我国公开审判制度的宪法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公开审判。”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公开审判制度的执行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使该制度在实践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五、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

1、公开审判形式化。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只要结果正确,程序的对错往往被忽视。此外,实践中由于审判人员提前接触案件材料,单方会见当事人,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以及庭长、院长审批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以及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等影响的普遍存在,使许多具体案件的审理实际上形成了未审先定,审理与判决脱离。公开审判流于形式,并无公开之实。尤其是庭外的单方接触除了为司法腐败提供时空条件、孕育不公判决之外,还严重影响法官的中立形象以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均衡地位及对判决的满意程度。

2、当庭宣判率低。目前在诉讼实践中公开审判的比较多,而当庭宣判的却很少。究其原因,主要有:法院内部案件的请示、汇报、审批制度的影响;法官法律素质低下,无法当庭界定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作出裁判。如果没有当庭宣判的制度,旁听者听完庭审却得不到一个结论,将会削弱公开审判的意义。

3、判决书内容简单。判决直接决定着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决定当事人的命运。法院判决书的内容多为事实陈述、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三部分,很少记载判决理由。大部分的判决书多是笼统简单地罗列出一系列的证据、事实和法律条文,却不反映法官为何采信上述证据,通过哪些证据推导出什么样的相关事实,又怎样将相关事实对应法律条文,得出适用此法而非彼法,以及对当事人的意见和请求为何支持和驳回的理由,这样,当事人即使获得了判决书,也无法弄清法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和理由。

4、审判脱节。听而不审,审而不判,判而不审,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这一点是和司法工作的行政化相联系的,在改革前,很多法院都实现裁判的层层签批制度,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提出裁判意见,还需要庭长、院长签字审批,导致了审而不判,判而不审。

5、审判公开程度不够、质量不高。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实践中并非严格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办理,或者忽略审前公告,或者公告了的案件不安排充足的场所以便旁听,或者对公民旁听加以限制、不允许记者采访。有的虽然允许旁听,允许报道,但裁判结果迟迟不宣判,淡化了公开审判的效果。

另外,我国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进行评议不公开,评议中的少数意见不公开,由此导致一些审判人员不负责任,随大流,案件质量保证不了,缺乏对审判人员的监督。

6、二审迳行裁判用得过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迳行裁判被用得太过普遍。

六、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的完善建议

1、建立审前准备程序。将审前准备程序作为公开审判的主要内容之一。审前准备程序中的所有诉讼活动都应向当事人公开。

2、加强庭审工作。公开审判在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的要求是,当事人双方当庭陈述案件事实和主张,当庭提供证据,当庭质证,当庭辩论,法官则处于中立者的地位,从当事人的诉辩中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当庭认定证据,并作出裁判。

3、完善公开宣判制度。一是确立当庭宣判制度;二是详细宣告判决理由,判决书应载明当事人各方所提供的各种证据,法官所采用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有哪些,不予采纳的证据有哪些,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何在,根据所采纳的证据如何对当事人讼争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认定的事实与所适用的法律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如何适用法律作出判决结论;三是采取适当方式将判决结果予以公示,以便当事人和公众查阅;四是应建立将评议中的少数意见公布制度,待条件成熟时再将评议过程也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以便当事人和公众知道评议过程和判决结果,体现诉讼正义。

4、完善不公开审理的规定。除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公开审理的几种情形外,应增加几种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一是为了维护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的利益,监护权争议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二是根据简易程序的特点,适用该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不公开审理。三是对当事人协议要求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不公开审理。公开审判是为了司法公正,为了公正地处理当事人的纠纷,因而,公开审判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结果,是否公开审判,应首先考虑当事人的利益,考虑当事人的需求,如果当事人协议要求不公开审理的,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但是,有重大影响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可不考虑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公开审理。

5、对人民法院应公开审理而未公开审理案件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对该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或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自行审理。同时,对违背公开审判原则的审判人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6、建立法官心证公开制度。庭审阶段的公开,不仅包括了庭审中的举证、质证、认证公开,即所有证据材料都要在公开的法庭上出示、公开质证,从而公开确认其为该案证据的诉讼活动,也包括了法官的心证要公开。心证公开指法官将其在诉讼审理中(自阅读起诉状之时起)所形成的心证,于法庭上或程序进行中,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开示、表露,使其有所知悉,认识或理解。心证公开是法官行使释明权的一种方式,心证公开是作为公开审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公开审判制度在我国的新的发展方向。

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相关词条

  • 不公开审理案件

    不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活动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对案件不进行公开审理的司法审判制度。下列案件,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4、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6、法律另由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 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安全案件、离婚、涉嫌当事人隐私、商业机密的案件时,对案件不进行公开审理的司法审判制度。

  • 公开审理

    公开审理是指仲裁庭不采取保密措施排斥外界知晓当事人发生的争议事实和仲裁程序的进行情况的仲裁审理方式。公开审理是开庭审理的基本方式,如无法律的特殊规定,一切民事案件的审理,均应公开进行。公开审理民事案件,使整个诉讼过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防止法官专断。

  • 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在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的某个阶段或几个阶段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起重要作用的行为准则,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

  • 公开审判

    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公开进行。在我国,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开庭审理时未满18周岁)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一律由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仍公开进行。

  • 公开审判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

  • 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除不予公开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依法公开审理,同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均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是相对于秘密审判而言的。公开审判取代秘密审判是诉讼制度文明进步的表现。在封建专制社会,审判多在秘密状态下进行,审判过程不仅不公之于众,甚至在当事人之间也相互隔离。秘密审判的不合理性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受到进步思想家的猛烈批判。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公开审判制度逐渐成为现代各国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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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9:4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