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股东需要承担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股东,即在股份制企业中的出资方或投资者,根据他们所提供的出资额(若股东之间另有协议,则另当别论),股东有权享受所有者共享的利润回报、参与重大经营决策以及挑选管理层等特别权益。
股东一词中的"东",最初的含义是指"主人"(东家),因此股东即是持有股票的主人,通俗地说也可以被称作"老板"。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普通股东通常无需承担任何债务。 股东只需按照认购的股权份额,负有向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义务,而无需对该公司所背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即便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都无法完全偿还其所负担的债务,该公司仍然会用全部资产去抵债。 在此种情况下,股东并不需要为未能偿还的债务承担额外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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