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有哪些方式进行债权转让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我们来探讨支付转让这一类型。
当一个公司在进行采购时,它可以选择使用自己手中已持有的第三方所拥有的债权,将其作为货款支付给销售商品的另一方。 这样,销售商品的一方虽然收到了应收账款,但实际上收款人并非购买商品的企业,而是原来就与该企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方。 这种方式的特点在于债权债务发生期间的交易活动在重组之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过程中并未伴随着新的交易行为的发生。 更确切地说,在重组之后所产生的任何交易都只是为了执行先前的重组方案而实施的。 采用非货币性资产来偿还债务等。 其次,对于债务重组转让来说,这是指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各方通过订立协议或者借助其他途径进行商议,旨在达成关于债权转让的决议。 相较于上述提及的支付转让类型,这种情况下,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往往在进行重组之前就已经完成,或者转让债权的时候并不必然伴随新的交易活动的出现。 换言之,重组之后产生的任何交易,只是为了落实重组既定方案所采取的行动。 采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活动中,包含了部分应收账款。 在此情况下,需要计算出应收账款与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比例,以便识别出本次交易究竟属于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再次,伴随非货币性交易的转让,情况稍复杂一些。 具体来说,在企业开展以非货币性资产相互交换的交易中,涉及到部分应收账款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应收账款构成非货币性资产总体价值的比重,以此来确认为货币性交易还是非货币性交易的性质。 最后,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则涉及到在转让应收账款的同时,转让方需为未来应收账款是否能够按期实现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行为。 举个例子,如果把应收账款用于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是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然而当应收账款最终能否如约收回这个问题在融资时还不明朗,因此转让方需承担由此带来的或有负债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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