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告申请强制执行能改变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若涉及到强制执行的当事人之一要求对执行主体进行变更,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一份书面申请,同时,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文件作为支持材料:
第一类为债权转让协议和与之相关的已完成的债权人转让行为; 其次则需提供证据证明债权转让事宜已经及时告知了被执行人以确保程序合法性。 此后,执行法院会在收到上述申请及补充附件后,认真审查核实所有材料,最终制作出相应的执行裁定书,从而实现将申请执行的主体进行变更的目的。 一般而言,这样的变更请求须经过合法的立案过程,大约需要耗费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才能得到解决。 在法律规定方面,通常情况下是由原先的申请执行人提出变更的申请,但也允许新的申请执行主体直接提出变更请求。 具体来说,这种变更请求必须建立在原申请执行人和新的继受主体之间达成的合法协议基础之上,且该协议已经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及时通报,在此前提之下,执行法院会对该变更请求进行审核评判并依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定。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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