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过公证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应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法律上的承认与认可性陈述,依据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已在公证处进行公证程序的民商事法律行动、具有法律影响力的事实以及相关文件,理应被视为确定法律关系的基础数据,除非存在与其相反对抗、足以瓦解该次公证证明力的客观证据。 对于已通过公证程序确认的以支付款项为主要目的且明确标示债务人同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务文证,若债务人未能履行或仅部分履行,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如前述规定的债务文证确实存在错漏,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撤销其强制执行资格,并将裁定书面通知和送达债务人和公证机构。 另外,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未经过公证的事宜在法律效力上不具备有效性的,均须按照其披露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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