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知识:

 

问题 行政拘留裁量权
分类
解答

一、行政拘留裁量权的特征

1、行政拘留裁量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

我国行政裁量权有很多种类,以行政处罚权来说,就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权力,这些裁量权大部分的政府行政机关如工商、国土、税务、城管等部门都能行使,而行政拘留的裁量权则不同,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明文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而我国《立法法》也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中法院也可参与行政拘留决定程序不同,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虽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必须是在适格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前提下才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我国的法院无法参与行政拘留的首次决定,事实上也很少撤销或者变更行政拘留行政行为,法院不是行政拘留的决定主体,行政拘留而言的决定权完全在公安机关,即警察机关,这在当今世界属于比较罕见的现象。因此行政拘留裁量权是公安机关的专属行政裁量权。总而言之,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拘留裁量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这是行政拘留裁量权与其他行政处罚裁量权最大的区别。

2、行政拘留裁量权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在我国公安机关决定并且执行行政拘留的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一般是由公安机关自己将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送至公安机关的专门羁押场所一般是拘留所予以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间,行政相对人不得离开羁押场所,直至处罚执行完毕。因此,行政拘留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处罚内容的裁量权。

3、行政拘留裁量权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权。

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停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这些处罚权处罚的对象,大致可以分为行政相对人的财产、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机关所管理的某种活动的资格以及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而在人类的各种权利当中,除了生命权以
外,最重要的莫过于人身自由权了,因此毫无疑问,从处罚的严厉程度上看,剥夺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最为严厉。

二、行政自由裁量的幅度

《治安管理处罚法》总则中末对单个行为行政拘留的期限进行规定,根据其第三章的规定可以看出,单个行为的行政拘留最长不超过15日。但法律并末对行政拘留期限的下限进行规定。是否可以对相对人决定6个小时的行政拘留呢?根据公安部《关于拘留执行时间的批复》中解释,行政拘留的执行应当“以日计算”。由此可知,现行行政拘留的期限应当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为人有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时,行政拘留最多不超过20日。《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的适用幅度规定有三种类型:

1、日以下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四种情况规定了5日以下行政拘留:一是对危害较小的行为,规定可选择5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定数额的罚款,如第34条第2款规定的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违规使用器具、工具的行为等,二是某些行为情节较轻时,可选择5日以下拘留或者罚款,如第25条规定的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等;三是只适用拘留的行为行为本身危害性较小或者情节较轻时,如第29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等;四是某些轻微行为的情节严重时,如第63条规定的故意破坏文物等行为。

2、5日以上10日以下

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的规定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某些行为情节严重时,可以或者必须并处罚款,如第23条规定的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等;二是某些行为情节较轻时,可以或者必须并处罚款,如第32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的行为等;三是只适用行政拘留的行为情节严重时,如第29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行为;四是只适用行政拘留的行为非情节严重时,如第28条规定的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等行为;五是只适用拘留处罚的行为情节较轻时,如第30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危险物质的行为等。

3、10日以上15日以下

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是单个行为行政拘留期限最长的规定,适用于危害比较大的行为或者行为情节比较严重时,具体来说,包括四种情形:一是某些行为情节严重时,可以并处罚款,如第66条规定的卖淫嫖娼行为;二是某些行为非严重情节时,可以并处罚款,如第72条规定的非法持有少量毒品等行为;三是只适用拘留的行为情节严重时,如
第28条规定的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等行为;四是确定的处10以上15日以下拘留的行为,如第33条规定的盗损公共设施等行为、第34条规定的盗窃、损毁、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等行为。

三、行政拘留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1、考虑不相关因素

在行政拘留裁量中考虑的不相关因素包括:一是为了给个人或单位带来某种经济利益以及其他好处;二是为了挟私报复,打击与自己有个人恩怨的人;三是为了表现才能、功绩以邀功行赏;四是为了满足自己的一时兴趣、私利或欲望。其中最常见的莫过于考虑给个人或者单位带来经济利益以及其他好处了。随着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凸显,各地政府发展地方经济,进行城市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土地开发、企业转制改革等过程中出现的“拆迁”、企业下岗人员和部队转业人员安置等问题逐渐尖锐,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政绩和经济效益,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从而逐渐形成了以地方政府为代表的“团体利益”和广大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之间的矛盾。公民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便采取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手段进行对抗,进而导致暴力强拆、“钉子户”、“上访”等现象层出不穷。

2、不考虑相关因素

在行政拘留裁量中不考虑相关因素,是指为公安机关在做出决定时,对各种情况全然不加以考虑,凭“想当然”办事,主观臆断,将行政拘留裁量权变成胡乱裁量,变成主观武断。一般来说,行政机关进行自由裁量时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有,一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使行政裁量权必须具备的法律和事实条件,以及与这些条件有着内在合理的关联性的其他因素;二是宪法和组织法上对行政机关权限和职责的规定,特别是那些对一般权限的限制性规定;三是根据法律上下文的语境,对立法机关的意图做出某种设定或合理推测;四是根据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要求以及正确行使行政裁量权的情境和观念而推导出的合理因素,前者包括是否符合公平的观念、是否有助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对相对人权益的侵害是否符合比例的要求等;后者包括是否考虑了其它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的成本和可行性问题、对于那些受到行政裁量决定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的合理意见是否予以了考虑以及裁量决定的社会、经济、甚至政治效益如何等。具体到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裁量来说,第四种相关因素往往是忽略最多的。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拘留裁量决定时往往忽略了社会效果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合理要求,虽然做出的处罚决定合法依规,然而却达不到社会效果,甚至适得其反。

3、对弹性的法律用语任意解释

弹性的法律用语也叫“不确定法律概念”,是指法律条文中所使用的一些概念不甚具体和明确的用语及文字。弹性法律用语允许法律的适用者根据实际情形来理解其内容,然而却并不等同于行政机关可以毫无规则约束地任意解释,一旦任意解释,即构成行政裁量权的滥用。这在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裁量中也并不鲜见。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存在不少弹性条款,其中对行政相对人影响较大的是可拘留或可罚款的规定。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为例,该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可以看出在此条规定中,在“情节较轻”的情形下,公安机关可以选择对相对人处以拘留或是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个是处罚相对人的财产;一个是处罚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两相比较,明显给予拘留的处罚要比给予罚款的处罚来得严重,可以说,这种条款给了公安机关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4、在法定幅度内做显失公正的裁量

行政拘留裁量显失公正是指公安机关在行使行政拘留裁量权时对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特定相对人给予的行政拘留处罚明显不适当。它是形式上合法,实质上违背法律目的的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主要表现为给予违法行为人的行政拘留处罚与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极不相称。一般来说,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就行政处罚本身而言,并不是法律所追求的目的,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新的违法行为的出现,防止、纠正侵犯权利的行为,保障人民权利和社会秩序。要达到法律的目的,必须做到违法行为人所受到的行政处罚与其过错大小相一致。所有的违法者不论地位高低,只要违法情节相同的,一般都应给予相同的行政处罚。如果给予过错很大的违法行为很轻的行政处罚,就不能使其畏惧法律的威慑作用;如果对于过错很小的违法行为人给予很重的行政处罚,就有可能使其产生逆反心理,对社会进行报复,亦不可能起到防止、纠正违法行为的作用。

四、案例

案例一:  某公安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称有一群年轻人在打砸一烧烤摊,并对烧烤摊老板进行殴打,要求今后烧烤摊必须免费对其开放。该派出所随即进行调查,得知该六名男子当晚在烧烤摊喝酒,酒后认为烧烤摊老板对其“不够礼貌”遂对烧烤摊进行打砸并提出无理要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合违法事实,公安机关认为六名男子的行为是寻衅滋事,决定给予这六名男子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但其中一名男子因其父为某村主任,与当地公安机关关系甚好,于是对该名男子处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其余5人仍为14日。在此案件中,根据事实情节,该六名男子均参与了打砸事件,且情节均较重。但公安机关未能公平地对该六人的行为进行处罚,而是对有“关系”的一人从轻处罚,对同样的违法行为没有给予相同的处罚,所谓情节轻重的判断不是严格根据事实,作出处罚决定不是按照立法本意而是根据执法者的好恶,这样的处罚不仅对于同样违法的另五人极不公平,没有在同样的情况下给予相同的处罚,对待相对人不公正,认为“有关系”即便违法也能减轻或逃避处罚,助长社会歪风邪气。

案例二:某公安机关对辖区网吧进行了检查,发现一名男子未使用自己的身份证上网,民警随即对其展开调查。调查得知该男子因身份证遗失正在补办中,因此借用朋友身份证上网,且身份证所有人证实了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以下简称《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由于该县公安局在市公安局下达的治安管理处罚的治安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拘留通常叫治安拘留)指标未完成,遂将本该按照《身份证法》进行处罚的案件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的情形给予了该男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处罚告知环节,违法嫌疑人对该处罚依据提出了异议但公安机关没有更改处罚决定最终该男子被行政拘留。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7 4:5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