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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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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之特征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程序是政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活动司法程序法制化,民主化的象征。我国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以下四个特征:

1、听证由行政机关主持,相关利害关系人参加。

从表面上看,听证程序似乎相似于审判程序,但是由于在具体制度规定上欠缺对听证主体的规定,导致了听证程序在本质上不如审判程序来得公正。程序中享有听证权的机关集三种身份于一身,一是侦办案件的人员;二是主持人;三是惩处意见拟决定者,这样远不如审判程序的法院的身份来得公正。

2、听证程序只适用于特定案件,听证范围局部性。

只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当事人申请,才可适用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2条正式在法律条文中建立了我国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但是因为听证范围过于狭小,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需要加以完善。

3、适用听证程序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对特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是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权利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如果当事人不申请听证的,意味着放弃了听证的权利,即使属于听证的适用范围,听证程序也不能启动。

4、组织听证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定程序义务。

只要特定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组织听证这一法定的程序义务。

5、准司法性特征。

从司法角度来看,听证程序的规定较为正规,如带有司法性质的告知、申辩互质、回避,主持人规定等。

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原则

1、行政公正原则

听证的本义是“听取对方的意见”,听取对方的意见,在英美法上是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的要求,当事人享有公正听证的权利。行政公正原则是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应有之义。公正是程序的追求的主要目标,听证程序应贯穿公正原则。在行政公正原则基础上衍生发展出来的平等参与原则、案卷排他原则都是行政公正原理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追求公正价值的具体表现。平等参与原则保证在听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地位是平等的,这也是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化表现。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当以理服人而不是以权压人,行政相对人才能够勇于提供证据并进行申辩,如此才能真正发挥听证程序兼听则明的作用。采用案卷排他性原则是听证程序实现的有力保障,更是正当程序公正原则的要求。

2、行政公开原则

听证的价值在于保障行政相对人能够充分完全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公开是听证的前提,是防止公权力无限扩张的有力保障。有学者认为,行政程序必须以公开、公正和无偏私为原则,其中又以公开原则为第一位。③具体而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行政公开具体体现在步骤的公开和信息的公开两方面。听证会前应告知相对人确定的时间、地点和惩处根据等基本信息,听证进行中,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和辩护权,行政机关作出惩处决定依据的事实和双方证据都必须公开进行质证。应准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媒体跟踪报道。任何事情都有例外情况,公开和听证程序都是如此。凡是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公开的做法是许多国家的做法。我国《行政处罚》第42条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通常行政机关的做法是,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不公开听证的请求,考虑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并平衡各方面利益后,再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

3、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又可称为及时原则,是指在保证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下,尽可能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没有公正,效率没有意义;而没有效率,公正就无法得到保障。理想状态中,行政程序的施行应当能够兼顾公正和效率,但在实践中,提
高效率与保障公正之间始终存在着矛盾,唯一能选择的只能是在公正和效率之间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促进行政目标在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均可承受的范围内完成,促进实现法律、社会效益最大化。
效率原则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具体表现为以下制度:一是时效制度,时效制度应当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行政机关行为的时效限制,如在部分部门、地方处罚听证规章中规定了听证机构必须在收到行政相对人的听证申请后,
在较短的时限内完成审核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等,另一方面是对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时效限制,如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三日内提出,逾期该权利失效;二是代理制度,即允许行政相对人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或者行使权利的制度,如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行政相对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三、听证程序的具体适用

1、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程序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三种行政处罚决定事项。其中,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处罚主体禁止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当事人在一定时期内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权利的行政处罚;吊销许可证、执照是指行政处罚主体依法撤销违法者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剥夺其从事高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处罚形式;较大数额的罚款指行政处罚主体依法强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义务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较大数额金钱的行政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适用范围中未包含暂扣许可证、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等三种类型的行政处罚;对较大数额罚款也未予以明确给予界定和说明。此外,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而当时的该处罚条例未对听证作出规定,到2005年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要求举行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即也未规定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可以说,《行政处罚法》的上述规定留下了一定立法空白。

2、听证程序的启动

听证的启动需要三个步骤来完成:一是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二是当事人要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三是行政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审核当事人的听证申请是否符合可以举行听证的法定范围,以及是否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如确实满足法定条件,听证程序正式启动。上述步骤规定的较为简单,对于基本操作要求、时限制度等指引性不强,需要进一步完善。

3、听证的主体和参加人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听证中应包含的以下主体和参加人是明确的:(一)听证的组织机关,即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机关需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指定听证主持人,作出听证决定;(二)听证主持人,是听证组织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负责主持听证会并保障听证程序依法完成的具体工作人员;(三)听证当事人,被事先告知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人。

4、听证会的举行

《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会的举行主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是通知,即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前7日,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二是告知权利,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主持人回避的权利,也有委托一至二人代理的权利;三是举行听证会,在主持人的主持下,由调查人员举证,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质证和申辩;四是形成听证笔录,由当事人确认签字或者盖章。

5、告知与通知

毫无疑问,告知和通知制度是符合自然公正原则要求的。告知与通知是听证程序中两个不同的阶段。在启动行政听证程序之前,行政机关告知相对人实体性内容,比如违法事实、证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对人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听证通知是行政机关决定受理听证请求,进入听证程序后告知行政相对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应该准备参加听证会的证据材料。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三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将告知和通知制度的规定将告知和通知的对象限定在当事人,而没有确保所有的利害关系人都得以知情,这样就不能确保所有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有不利影响的相关情况利害人都能知悉。《深圳经济特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第30条规定:首席听证员或独任听证员应当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第三人。第16条规定:听证参加人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不难看出,深圳的听证规定不认为案件调查人员是听证通知对象。案件调查人员掌握资料及案卷情况,但是在听证程序中,应该与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享有特权的情况。

四、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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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5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