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版民法典2025有什么补充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1、无因管理这一概念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行为,而是纯粹的事实行动,是法定债务产生的重要源头之一。
在实际执行无因管理事务时,负责此项工作的管理人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成本开销。 2、依据我国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所确立的原则,由于无因管理产生的各类必需性费用,应当由受益者主动承担支付责任;假设在此过程中,为当事人造成了损失的情况下,其亦可依法请求受益者提供充分合理的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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