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主债务是否包括违约金及利息?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利息和违约金是独立于主债务之外的,在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时候,有不同的清偿顺序。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主债务与从债务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没有主债务就不发生从债务,没有从债务也就无所谓主债务,从债务对主债务起着担保作用。因此,一般来说,主债务与从债务之间不具有牵连关系。从债务不成立和无效,并不影响主债务的存在和无效。但对此亦应作具体分析。如违约金的债务是双务合同中的从债务,与主债务之间并无对价关系,因此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损害赔偿债务,系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后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与主债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因此,可以就损害赔偿债务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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