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对质权的及时行使有什么规定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按照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 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