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形成权的特点与行使限制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二、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三、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一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 四、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五、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