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罪名
刑事罪名,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何种刑事犯罪的名称,具体内容在刑法分则有详细描述。
| 问题 | 假冒注册商标罪 |
| 分类 | |
| 解答 |
![]()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变迁1979年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1997年刑法修订后,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997年12月1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明确该条为“假冒注册商标罪”。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构成要件1.本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2.本罪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在未征得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故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同一注册商标。 3.本罪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行为人侵犯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商标专利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指单位和个人已到国家商标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商标标识。本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未注册商标、已经被注销的注册商标和已经被撤销的注册商标。 4.本罪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 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严禁未经注册的商标所有人许可而使用其商标的行为。(所谓“未经许可”,是指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如果得到商标注册人同意后使用的,不能成立本罪。 其次,行为人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指行为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所谓“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所谓“相同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8日)第8条的规定,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上述两点是构成假冒商标行为不可缺少的条件。不具备其中任何一项,假冒商品行为就不能成立。 所谓“情节严重”,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非法经营数额 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所谓“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三、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法的商品罪的区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保护,管理法律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者都有是侵犯注册商标的刑种,二者在犯罪客体上,都是侵犯了国家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和管理秩序,犯罪主体都可以由单位和个人构成,且都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都只能由故意构成。 二者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客观方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未经注册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的行为。后者的行为人之行为只限于销售。如果犯罪行为人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后再行出售,则此行为应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因为其销售行为只是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的后续行为,并且都构成犯罪。此外,如果犯罪行为人既销售别人假冒注册商标法的商品,同时又将自己的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出售,则有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实行数罪并罚。 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在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同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两罪的侵犯客体不同:前罪侵犯是国家对注册商标的保护管制度,以及注册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后罪的客体也是复杂客体,主要侵犯产品质量的管理秩序,同时还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两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前罪表现为行为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行为比较单一明确。后罪则主要有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行为复杂多变; (3)两罪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内容不同:两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前罪的行为人明知是注册商标未经他人许可而直接使用,后罪明知是伪劣产品而生产销售; (4)两罪的定罪标准不同:前罪要求情节严重,具体标准有待司法解释和具体规定,后罪因下属多种罪名,具体标准则因罪名而异,且法律规定比较明确。 四、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注册商标所有人”,即商标注册人。在我国,凡依法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经商标局核准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即成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本条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是指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如果行为人已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而只是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不能认为构成犯罪。 2.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人在客观上要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即商标相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为同一种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如果行为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均属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本罪。 根据2011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关于“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3.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包括:(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假冒注册商标罪罪数形态如果在实施其他犯罪时使用了假冒注册商标的方法,行为同时触犯本罪与其他犯罪的,根据行为的个数,以牵连犯或者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例如,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时,往往会连带实施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这时,如果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假冒商品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单独以本罪论处;如果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也已构成犯罪的,应当从一重罪处断,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对此做了规定,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竞合的处理问题: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实施本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本罪定罪处罚;实施本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六、假冒注册商标罪共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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